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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地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附征率
附征率表
序號 |
類 別 |
附征率(%) |
1 |
交通運輸業(yè) |
(1)貨物運輸業(yè)(包括客、貨運混合經營) |
1.5 |
(2)其他 |
1 |
2 |
采礦業(yè)、制造業(yè) |
0.8 |
3 |
批發(fā)和零售業(yè) |
0.8 |
4 |
建筑業(yè) |
1.5 |
5 |
住宿業(yè) |
1.5 |
6 |
餐飲業(yè) |
1 |
7 |
娛樂業(yè) |
2.5 |
8 |
中介服務機構 |
2 |
9 |
其他 |
1 |
二、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
關于《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時間:2017-11-29 作者:所得稅處
為了便于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xiàn)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大研討大行動工作要求,簡化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納稅人計算申報稅款,優(yōu)化納稅服務,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的適用對象。適用本公告的納稅人,是指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仍應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收入額的問題?!豆妗分兴Q的收入額,是指納稅人申請開具發(fā)票的金額(不含增值稅)。
(三)施行時間。《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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