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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guī)章的決定
財政部令第90號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2月4日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guī)章的決定
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決定,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guī)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二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原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將《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在《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第六十一條后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原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yè)單位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后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在《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原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農發(f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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