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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編者單位: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自2009年及財稅[2009]59號等企業(yè)重組類文件發(fā)布至今,關于重組尤其是特殊性稅務處理懸而不決、爭議不休其實也就是那么幾個點。各自觀點難以相互說服。
本系列將闡述編者對這些問題不一樣的看法,本文是第一篇。
有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雖未列舉以非貨幣資產投資,但應按“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規(guī)定進行視同銷售稅務處理。
本文認為國稅函[2008]828號確實是不包括“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不包括“以非貨幣資產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可以簡單的將第二十五條區(qū)分為:
1、資產化,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費用化或利潤分配,即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
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的是費用化或利潤分配情形,這需要從資產化和費用化或利潤分配兩種情形不同的公允價值計量區(qū)分:
資產化,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費用化或利潤分配,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因為費用化或分配利潤,沒有交換進來的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可以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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