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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列下政策(本文無結論):
1、北交所的個稅政策
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
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guī)定執(zhí)行。
2、北交所股權激勵個稅遞延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
一、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二、本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3、財稅[2016]101號個稅遞延納稅
財稅[2016]10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條款廢止]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xù)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相關政策
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未同時廢止。
政策明確北交所股權激勵所得可以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北交所的股權激勵所得適用上市公司計算方法,還是非上市(新三板)計算方法?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是否因2號公告而自動包括了北交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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